【東籬】稿子淺見三則(隨筆)
◎我看寫書評
為人寫評,最不易了。就像針灸,必須刺中穴位,才能讓作者和讀者都服氣。我也給人家寫過書評。盡管沒寫好,但其中的滋味品嘗到了。想給誰寫,首先得認真讀人家的原著,不能浮皮潦草;然后構思布局,考慮從哪個角度下筆;還要字斟句酌,反復修改……耗費的心血比給自己寫篇東西還要多。最后結果,還不知能否達到人家的滿意或大家的認可。真是犯不上!
文友之間,總是愛求人家給咱“寫個東西”,宣傳宣傳。很多評論文字的開宗明義也毫不隱晦地表明了這一點:“我是受人之托礙于情面寫的,寫不好,請原諒,下面我就開評了……”(哈哈!話到了我的筆下,就變成大實話了)每看到這個開場白,我就想,這也是一種不正之風。湊出來的話很可能言不由衷。評論文學必須是評論者的真實沖動,自愿表達,其中也必須包含正反兩方面的看法才行。
我的這種觀點曾向幾位文友講過,他們均表示贊同。因此,當我也“出了個東西”以后,我沒向任何人明示或暗示“給我寫個東西”。隨后,竟然有好多人給我寫了。我認為,這是人家真心給我寫的,是真心話。(或許說了一半真心話,另一半沒好意思說)人家認真評論了我的東西,我當然也要珍惜人家的東西,并且深切感恩。
◎小議編輯改稿
凡是愛寫小稿的人,如果把“小稿”交給編輯,再加上一個“如果能用”的前提,就免不了被人家修改。因為你不是名家大腕兒,給你動刀子不是冒犯和不恭,而是為了你好,使你的作品更加完美,你還得感謝人家。
在可以刊登的前提下,給你做了修改,大致是因為兩個原因:一是字數超限,特別是那些版面珍貴的報紙,不得不瘦身減肥;二是有不當之處或者廢話太多,好心給你糾正謬誤精煉提純。如果稿子根本就不能用,或者材料即使能用也得徹底重來,人家就不給你修改了,干脆打回。
有的編輯總愛給改動改動,有的編輯則是盡量原文照發(fā)。不管是哪類編輯,都是好心:修理你的稿子,是為你負責;保持原樣,是對你的尊重。我很榮幸,這兩類編輯都遇到過。原文照發(fā)的編輯就不用說了,總愛給你做手術的編輯呢?這里就有區(qū)別了。
被改后發(fā)表的,如果得到作者的佩服和感激,那就不用說了;如果是恰恰相反,該怎么辦呢?他給你刪掉的,恰恰是你的最愛;而他給你添加的,卻是蛇足之筆。寫稿編稿都是勞動,既然是勞動就應該受到尊重。我認為編輯應該首先尊重作者,尊重作者的寫作風格,理會作者的寫作意圖,需要修改也應該征求作者的意見或者請作者自己去修改。這里就涉及一個責任心或者說是事業(yè)心的問題,不能用沒時間來不及等借口去搪塞和掩蓋。作者當然也要遵守編輯部的規(guī)矩,不寫難為編輯的稿子,更不要妄自尊大,自以為是。對被修改的地方,要認真揣摩,以便提高。如果你的作品不同意修改,應該提前聲明──有些編輯部也是這么要求作者的來稿。不過,你真要聲明了不許改動,大概人家也就不會用你的稿子了。哈哈!
◎它可有可無嗎?
──小議作品的寫作日期
一篇文章成于何時,需不需要標上寫作日期?這要看文章的內容。──我這里說的不是新聞報道類的文章,那類文章已經把時間地點等“新聞要素”寫在文章里面了。我這里說的是文學稿。有些文章沒有時間性,標不標上寫作日期無關緊要,標上不算多余,不標也非遺漏;而有些文章內容涉及時間,并且時間性還極強,那么這個寫作時間就是文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不能省略。試舉兩例,其一,“白求恩同志……去年春上到延安,后來到五臺山工作,不幸以身殉職”。(毛澤東《紀念白求恩》)這篇文章如果不標寫作日期,那么文中的“去年”是哪一年?悼念一位為中國人民做出了很大貢獻的國際友人,在去世的時間上含糊其詞行嗎?再看,“這是十幾年前的事了。在一個春節(jié)前一天的下午……”接下來講述了“我到重慶郊外去看一位朋友”時發(fā)生的一個故事:原來作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看望了一個正生病的“共產黨嫌犯”的家屬!這是大作家冰心的名篇《小桔燈》。講到最后,作者又一次提及了那個時間點:“從那時候起,每逢春節(jié),我就想起那盞小桔燈。十二年過去了,那小姑娘的爸爸一定早回來了。她媽媽也一定好了吧?因為我們‘大家’都‘好’了!”根據標在文章最后的寫作日期,知道這個故事發(fā)生在1945年。如果是發(fā)生在解放后,恐怕整篇文章都得重寫,結尾那句意味深長的話也難用了。
上面兩例屬于“必須有”的,稍“寬松”一點則屬于“應該有”的。就是沒有寫作日期不會產生時間上的疑惑,但是若標上寫作日期卻會產生更好的效果。也舉兩例,其一,“慶歷四年春,滕子京謫守巴陵郡。越明年,政通人和,百廢具興。乃重修岳陽樓,……屬予作文以記之。”誰都知道,這是范仲淹的名篇《岳陽樓記》的開頭。這個開頭已經非常簡明地介紹了寫作此文的緣由。我不知道滕子京在重修完岳陽樓之后搞沒搞剪彩儀式,如果搞,此文應在剪彩前交稿,如果沒搞,那早點晚點就不太急了。但是范仲淹在文章結尾明確地標了日期:“時六年九月十五日。”如果不標這個日期,絲毫不影響這篇文章的文采以及完整性;標上了,則巧妙地透露出作者對待朋友之托“當事辦”的認真態(tài)度。從“越明年”即慶歷五年開始重修到“六年九月十五日”交卷,時間是很短的,也就是修完了就給寫了。你說這個日期是不是“應該有”?再舉一例:魯迅曾在上海內山書店遇上一個想買書但是錢不夠的工人,魯迅就白送給他一本,另外一本只收個本錢。這個故事的當事人在四年之后寫了記述文章。其實這個故事沒有時間性,什么時候寫出來都行。但是作者在文章結尾標注了寫作日期:1936年10月。這個日期有什么特殊意義呢?這正是魯迅先生去世的當月。在這個時候記起這件事,更能深切地表達作者對先生的懷念之情。如果沒標,或者標寫的是別的日子,經這一對比,就會明顯覺出效果不同。你說這寫作日期可有可無嗎?
標不標寫作日期也是作者的習慣。魯迅的文章后面都標有寫作日期,不管它是否必須。依我看還是標上好,不費事,也不占地方。我更希望:給發(fā)表文章的報刊出版社也給保留寫作日期,不要當蛇足給一筆抹掉。
2024年8月17日原創(chuàng)首發(fā)江山文學